藏品-征集政策
東莞市唯美陶瓷博物館藏品征集管理辦法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文物征集工作是事關博物館事業(yè)可持續(xù)性發(fā)展的基礎工作。為了進一步適應新館發(fā)展和展陳需要,填補館藏空白,不斷地擴大豐富館藏文物,更好地服務于觀眾。同時也是為了提高我館的科研水平,規(guī)范征集工作的管理與活動,特制定本管理辦法。
第二條 東莞市唯美陶瓷博物館專設“東莞市唯美陶瓷博物館文物征集委員會”,由館內(nèi)和外聘專業(yè)人員組成,并聘請相關知名專家指導,全面負責文物征集工作。該委員會對所征集的文物進行鑒定和價格的確認,然后提交館部討論決策。
第二章 征集范圍
第三條 主要以反映中國建筑陶瓷歷史及文化的藏品及相關歷史資料。
第四條 反映中國建筑陶瓷工藝、陶瓷藝術、陶瓷科技、陶瓷非遺、書法繪畫文化等相關藏品及資料。
第五條 其他有必要征集的文物、標本。
第三章 征集方式
第六條 協(xié)商轉(zhuǎn)讓,是指與藏品所有權合法擁有者進行協(xié)商而取得藏品的購買方式。
第七條 捐贈獎勵,是指藏品所有權合法擁有者將其所擁有的藏品捐贈給博物館收藏,而付給一定的獎勵費。
第八條 商業(yè)購買,是指通過市場購買藏品的方式。
第九條 有償調(diào)撥,是指在文物、標本收藏單位之間進行藏品調(diào)撥,而付給一定補償經(jīng)費。
第十條 社會捐贈。(有關捐贈的具體實施辦法按照《東莞市唯美陶瓷博物館社會捐贈辦法》處理)
第十一條 其他合法途徑取得藏品的方式。
第四章 征集程序
第十二條 每年5月底申報次年度的征集藏品,并申報當年度下半年的征集計劃,或在必要時申報臨時征集計劃。
第十三條 得到征集信息后由專人負責聯(lián)系,及時將信息反饋給館部和文物征集委員會。
第十四條 由文物征集委員會初步討論后,確屬我館需要者,即可進行鑒定,并由館內(nèi)作出決定,即可由專人組織征集、入藏事務。
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。
東莞市唯美陶瓷博物館
2004年11月